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是否应当继续支付孩子抚养费
【基本案情】
武某于2004年11月出生,2006年其夫妻离婚,法院判决其跟随父亲生活,母亲宋某每一个月支付抚养费140元至武某年满18周岁。2007年武某父亲与赵某再婚,武某随之一起生活,但2014年其父亲因病去世,赵某以无力抚养武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武某的监护权,由其母亲宋某抚养,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但是宋某并没有按照法院判决依法支付武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于是民政局委托律师撤销其监护资格,但要求其支付未成年子女武某的抚养费。
【案件焦点】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是否应当继续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即使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其仍需继续承担对被监护人的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因此,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需支付抚养费。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充分的抚养和照顾。故判决宋某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抚养费2100元;支付原告自2017年10月起每月400元生活费,直至原告满十八岁时止。
【道华律师评析】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自子女出生时自然开始,是社会所赋予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并非由个人意愿决定。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仍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以及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也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故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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