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离婚时向女方转让自己的债权能否视为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基本案情】
张某与先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双方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是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争吵不断,于是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先某将自己婚前就已经存在的债权转让给张某,约定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双方离婚不久后由于孩子患病且随着年龄增长需要增加抚养费,于是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先某要求其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而先某则以已经以转让债权的方式支付抚养费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案件焦点】
张某是否能够主张先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裁判要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本案,原告要求婚生子先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每月应支付婚生子先某甲抚养费具体数额本院结合双方经济条件以及当地生活成本确认为500元,被告须于每个月10日之前支付,直至先某甲满18周岁止。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通常是指父母一方直接向子女提供经济支持,以满足其生活、教育等方面的需求。而债权转让则涉及到权利义务的转移,是指一方将其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另一方,由另一方代替其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转让可能会间接地涉及到抚养费的支付。例如,如果一方将债权转让给另一方,并约定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子女的抚养费,那么这种债权转让可以视为间接支付抚养费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签署明确的协议,约定债权转让的条件和目的,并确保所得款项用于子女的抚养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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