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当代书遗嘱存在瑕疵,房屋应该归谁?
基本案情:
张老与钟女士结婚近四十年未生育子女,婚后收养了张大、张小二人,并将其抚养长大,直到成家立业独自生活。2000年,张老夫妇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由二人共同居住。直到2009年,张老身体每况愈下恐时日无多,立下遗嘱,表示因张大、张小在其生病后未进行关心、照顾,将案涉房产由妻子钟女士继承、处置及支配。半年后,张老去世。2017年底,钟女士与张大、张小经法院组织调解解除收养关系。三年后,钟女士与张大、张小就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诉至法院。
法院庭审中,张大、张小主张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张老名下,但购房款及装修的费用均由张大支出,该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应为张大。且张老在订立遗嘱时身患老年痴呆、脑梗等病症,神志不清,遗嘱并非张老真实意思表示。
经过法院调查,该遗嘱由张老的亲弟弟根据张老口述打印,张老本人在立遗嘱人处签字,钟女士的侄女、外甥、张老的侄子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捺印。其中,钟女士的侄女、外甥就遗嘱订立过程的叙述一致,逻辑符合常理。
故法院认为,虽然钟女士的侄女、外甥系钟女士一方的亲属,但并非直系亲属,且案涉房屋的归属与二人并无直接关系。并且,签订该遗嘱时,还有张老的弟弟、侄子等多人在场。
故,结合综合张老与钟女士的家庭情况以及签署人员的家庭背景、文化水平等,家事处理由关系亲近的家庭成员参与并作出决策符合我国传统的家庭模式。张大、张小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案涉遗嘱并非张老真是意思表示,亦不能证明签字并非张老本人签署,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案涉代书遗嘱存在的瑕疵不足以否定其真实性。
法院判决:
案涉房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钟女士享有及承担,并归钟女士继续居住使用。
道华评析:
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质的飞跃,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逐步增强。
随着财富的积累,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显现,越来越多人会通过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财产、传承家庭财富。但通过本案,订立遗嘱时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1、遗嘱继承是典型的家事纠纷,要注意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注意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效力存疑,或内容瑕疵导致效力认定困难等。
2、常见的遗嘱形式瑕疵:代书遗嘱为打印代书,被继承人未进行签字确认;见证人与继承人或被继承财产存在利害关系。
3、孝,是中华民族传承数千年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