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子,婚后有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基本案情】
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7月23日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因双方对被告与其母亲共有的婚前房产所产生的婚后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于是戴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租金。
【案件焦点】
房产所产生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和第三人支付被告与第三人共有的婚前房产所产生的婚后租金收益248060.36元的诉请,,本院认为一方婚前的房产在婚后产生的租金收益不属于孳息,而属于被告的经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道华律师评析】
婚前购置的房产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该房产的权益属于购置者个人。然而,当这处房产在婚后被出租并产生租金收入时,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租金收入通常被视为一种经营性收益,因为它涉及到房屋的管理、维修以及出租活动。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往往会共同参与这些活动,即使其中一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这些租金收入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所得,即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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