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可以撤销吗
离婚时,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然而,当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后,由于各种原因想要撤销该赠与,那么,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是否可以撤销呢?下面道华婚姻家事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可以撤销吗?
有人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撤销。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只要房子还没有过户,那么赠与的财产权利还没有转移,因此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不过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都不支持撤销赠与,为什么呢?
首先,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合同的双方为赠与人与受赠人,而离婚协议中不存在受赠一方,那么受赠人是案外人,也就是夫妻二人的孩子,所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民法典》合同篇中的赠与。
离婚协议中,所谓的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既然不构成赠予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其次,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孩子,是夫妻双方为了达成离婚而相互妥协的结果,表现为一方对另外一方的承诺,而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重要一条就是夫妻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否则是不会办理离婚登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一方或者双方要尽快解决争议,快速离婚而同意将房子留给孩子,是双方相互妥协而达成的协议。
因此,在双方已经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撤销赠与的,应当认定为一种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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