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吗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聚少离多,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婚生子女。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离婚,于2010年9月13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女方,男方需要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否则需支付女方5000元违约金。
【案件焦点】
离婚协议中是否能够约定违约金。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云星•尚雅名都G09栋601号房屋归原告潘某所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潘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原告潘某在庭审中自述其愿意放弃要求被告刘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求,系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确认。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只要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且该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以制约对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通常用于确保双方能够如实履行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和子女抚养等事项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的数额应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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