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好了孩子的抚养权,后续还可以变更吗
【基本案情】
原告庄某和被告吴某于2012年11月26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吴某抚养,庄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探望权。原被告离婚后,女儿随着吴某及祖母在其小区生活,由祖母接送上下学。暑假期间,庄某将女儿接回去与其生活,但是没有按照约定将其送回,而是由原告送其上学,外婆接其放学。后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案件焦点】
是否应当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由于孩子已满10周岁,故在其班主任在场的情况下,征询吴某意见,吴某表示更愿意随原告生活,但又不排斥随被告生活。事实上吴某自幼即随原、被告及祖母在某小区居住生活,平时主要由其祖母照料生活起居,并就近在吴江区某小学就读,吴某之前的生活环境具有稳定性、便利性。原告现借住在某社区男友家,距吴某学校较远,且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吴某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道华律师评析】
在处理抚养权变更问题时,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是首要的考虑因素。这一原则要求所有相关决策都应以孩子的最大利益和健康成长为出发点。以下是一些体现这一原则的具体方面:孩子的实际需求:稳定性和连续性: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孩子的意愿和感受:避免冲突和分裂。因此,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要求在所有决策中充分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和最大利益。因此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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