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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离婚纠纷

孩子不是亲生的,能否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 2024-02-26 阅读量:

【基本案情】

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张某于2014年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和张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查明,双方婚后于2006年共同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面积36.58㎡,产权人登记为蒋某。

精神补偿

【案件焦点】

张某能否要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裁判要旨】

大竹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张某与蒋某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经鉴定张某某不是张某亲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请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为宜。

【道华律师评析】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当夫妻一方没有过错,并且因为对方违背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时,有权利要求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本文标签: 精神损害抚慰金
延伸阅读:
婚后发现孩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丈夫与他人同居,妻子离婚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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