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
杨某称,其与宋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3日登记结婚,结婚十年。、后由于男方出轨,杨某要求与宋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宋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发生了争议,杨某认为宋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宋某出轨属于过错方,理应多分。而宋某则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自己买的,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案件焦点】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xx集团总公司开始住房改革及交纳购房订金的时间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到xx年xx月xx日,也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所使用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道华律师评析】
住房公积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在离婚或财产分割时予以分割。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而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个人的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这些账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资金转入或转出,那么这些账户中的资产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在离婚或财产分割时,这些账户中的资产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为另一方购买住房公积金,那么这些住房公积金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或您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