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解除同居关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
【基本案情】
鄢某与米某的共同生活时间为2010年11月7日至2018年3月,两人于2010年11月7日按照当地的传统宗教习俗举行了婚礼,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8年3月两人发生争吵,米某回娘家居住,但未明确表示解除同居关系。鄢某于2018年10月按揭购买一辆大众朗逸车辆,主张首付是个人所借,并非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
鄢某和米某于何时解除同居关系。
鄢某购入的大众朗逸车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鄢某和米某的同居期间是2010年11月7日至2018年3月。其解除同居关系的时间是2019年2月18日鄢某起诉之后。对于大众朗逸车辆,鄢某不能证明大众朗逸轿车的首付款是借款,故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道华律师评析】
如果在同居期间发生争执,一方单方面离家出走多时,但未明确表示解除同居关系,另一方面想要解除同居关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专属个人财产可以整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可以包括购买物品的交易记录、个人的财产证明、同居期间的财产支出情况等,证明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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