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单位分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基本案情】
熊某与张某1于1994年12月28日在兰州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某2。熊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0年6月11日,百年制酒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花园×号楼×单元104室,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为三居室住房,系百年制酒有限公司所属住房,公司职工熊某拥有其使用权。后公司与熊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熊某与张某共同支付了购房款,房屋登记在熊某名下。2010年,双方感情不和,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对房产的分配产生了激烈的争执。
【案件焦点】
登记在熊某名下的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道华律师评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单位分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单位的房子,那么这套房子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用其个人财产购买了单位的房子,那么原则上这套房子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因此,如果单位分的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并且购买款项来自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套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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