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口头约定有效吗
【基本案情】
陈某与崔某结婚后陈某在家做起全职太太,催某在外工作,双方结婚十年后由于崔某婚内出轨,陈某坚决要求与崔某离婚。双方协商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男方为尽快离婚,避免女方诉讼离婚,崔某向陈某表示自己有错,愧对于陈某,愿意再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但是离婚证办理下来后,崔某不再提及10万元的补偿费一事,于是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支付自己10万元补偿费。
【案件焦点】
陈某能否主要崔某支付10万元补偿费。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举证予以证明。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口头协议,支付其10万元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该主张予以否认,且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约定,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此可知,离婚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约定通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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