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一起和对象一起还房贷,房子登记在对象父母名下,离婚后法院会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朱某系夫妻。朱某在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因朱某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贷记录,不能办理购房贷款,于是就以第三人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购房贷款手续。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父亲朱某2、母亲张某名下被告朱某虽不是该房产的产权登记人,但是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购房贷款一直由被告朱某偿还。原告与被告朱某结婚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贷款有时是朱某去还,有时是原告去还。资金紧张时,朱某还曾多次向原告父母借款还贷。后由于各种原因,刘某与朱某离婚,双方因房子分割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刘某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焦点】
刘某与朱某共同偿还贷款的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房屋虽然登记在第三人朱某2、张某名下,但自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原告提交的朱某1个人公积金账户明细和建设银行账户明细显示的提款记录,与第三人朱某2工商银行还贷账户的房屋贷款还款记录能够部分吻合,且原告刘某持有部分工商银行房屋贷款还款后客户凭条,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原告刘某主张的在与被告朱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涉案房屋贷款的事实;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道华律师评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在被告父母名下,但是是由原被告共同居住、共同偿还贷款,因此共同偿还贷款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理应享有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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