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时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
刘某认识了同单位的李某,二人很快恋爱并登记结婚。由于单位鼓励员工结婚成绩,于是向刘某和李某二人分配了一套公房,二人只需要缴纳600元的月租金即可。结婚十二年一直由刘某居住,但是由于刘某出轨,李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在协议书上对公房的处理产生了争执。那么公房应该如何处理呢?
【道华律师评析】
公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原来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如果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离婚后双方都可以承租。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本案中由于刘某出轨,属于过错方,而刘某和张某都属于单位员工,都有承租权,因此公房应当由张某承租。不过由于婚后一直由刘某支付租金,因此李某可能需要向刘某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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