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基本案情】
王某和宋某原来是夫妻,但是两人于2016年协议离婚。2013年宋某为了购车向宝应县农商银行借款30万元,其妻子以及成某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后来,宋某并没有用于购买车辆。2016年7月,因宋某未按期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2016年银行扣划成某账户内16万元,成某向法院起诉认为上述债务是王某和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
【案件焦点】
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产生于王某与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亦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表明其知晓借款事实。借款合同载明借款用途为购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该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应视为王某、宋某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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