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犯罪所产生的赔偿之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4年9月登记结婚,2006年7月13日,李某购买一辆货车,该车一直由李某支配、运营和管理。2007年5月3日,李某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同年12月19日,法院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8万余元。2011年3月28日,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张某主张交通肇事犯罪所负债务为被告李某个人债务,而李某却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涉案车辆的运营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案件焦点】
李某因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所负赔偿之债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否认某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承担争议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涉案车辆系双方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举证证明双方无购车合意,也未举证证明李某未将此车营运收益用于家庭开支,故李某交通事故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赔偿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在离婚时由双方分担。
【道华律师评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犯罪行为所负赔偿之债,原则上亦属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也存在例外,本案就是例外情形。所以如果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类似债务,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同时收集和整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购买车辆的交易记录、车辆运营收益的主要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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