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知情一方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偿还
【基本案情】
余某和吴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直至2007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进行了分割。2009年1月,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吴某等人欠其款项120万元,对于该债务余某完全不知情,但是该债务发生在余某和吴某婚姻存续期间,故余某向长沙市妇联求助,获得了法律援助。
【案件焦点】
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婚姻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袁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他和吴某之间借贷关系实际、真实发生,他要求吴某承担归还借款120万元本息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袁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吴某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故驳回其要求吴某的妻子余某承担责任的请求。
【道华律师评析】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是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的,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所以不能简单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务都认定为共同债务,特别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巨额举债的。所以面对此类情况,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并收集整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家庭日常的收支情况、个人的收支情况、聊天记录、转账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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