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基本案情】
原(李某)、被告(黄某)1998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一年半后登记结婚。现在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共同承担其哥哥、姐姐的欠款。
【案件焦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哥哥黄胜欠款58万元、姐姐黄瑛欠款175万元,应否作为夫妻共同债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借条或其他债权凭证,也未提供其与被告哥哥、姐姐共同投资的收益情况,本案中虽有证据证明亲属之间有陆续打款记录,但没有最终结算凭证。原告主张分割对被告姐姐的债权175万元及对被告哥哥的债权58万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道华律师评析】
夫妻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外,夫妻个人债务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所附债务、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等。
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十年专注大宗财产类婚姻家事纠纷。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或您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