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离婚前子女将房屋过户到父母名下,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余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登记结婚,但是由于感情基础较弱,婚后争吵不断,赵某忍受不了这种生活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余某主张要求分割赵某父母为赵某购入的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房产,余某认为虽然登记在赵某名下,但是二人婚后共同居住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赵某则主张,该房产已经过户到父母名下,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
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道华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依法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出资人为配偶的父母,那么房屋在原则上应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该房产应属赵某一人所有,赵某对该房产具有处分权,无论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余某都无法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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